文/黃崇銘(研究生)

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為法律用詞,首見於1999年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,按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,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「學校教育之外,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、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。」此一名詞乍聽之下宛如「科學怪人工廠」,但總是以較為籠統、中性的名稱,並取其實驗之精神,儘量地涵括所有體制外學校、理念學校、自主學習等教育型態在內,並使其受到法令之保障。

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森林小學之後,業已於我國發展了一段時間,有論者進一步區分為:醞釀期、試辦期、法制期與推廣期等四個階段。2010年初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第4條,要求教育部會商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就非學校實驗教育之內容、期程、範圍、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準則。這樣的修法係肇因於舊法時期,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實施辦法之結果,不但法令規範多有差異,如:申請程序、審議委員會之組成、學習評量方法……等,在學生遷徙不同居住地時,更可能發生銜接與適用不同地方自治法規的困難。於新法中,透過準則之制定,希冀能齊一若干重要事項規範,並改正部分地方主管機關不甚正確的觀念與心態。

在後期中等教育階段,目前則尚未有法令依據,可供依循。然而,筆者認為應參酌目前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經驗,在法令衝擊影響最低的原則下,試圖擴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制之規模,讓目前已在國民教育階段進行實驗教育之學童,或在後中階段才要開始實驗教育之學生,能夠順利進行相關教學活動。再者,更為重要的是,讓這些實驗教育學生得以順利地無縫接軌高等教育。

去年,教育部業已進行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」與「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」制定、修正之研擬工作,儘管社會意見分歧,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決策高層態度又些許保守,但結合前揭雙法,全面性地整備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制(見:表一)以展開台灣教育新局,在2011年裡應是指日可待。

雖然,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對多數社會大眾或許仍有些陌生,然則,實驗教育之發展正係肇因於「保障學生受教育權與學習權」而來,特別是,在對年紀越幼小的兒童來說,更應該透過多元教育制度以滿足兒童之個別需求,而非強迫兒童僵硬地符合單一教育制度之要求,其中之關鍵正係「人民教育自由之保障與實現」。申言之,升學主義及考試引導教學之現象,經歷1990年代教育改革運動後,在今日體制內學校教育中仍舊揮之不去,但透過諸多有志之士依法令普遍興學,不論係學習援引外國教育哲學、理念,抑或探索我國多元文化與傳統精神,皆能在法制空間中自由競逐與爭豔,此時此刻,因材施教、教育民主與教育人權才能掙脫當前教育禁錮,真正獲得實現。

由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在台灣尚屬待發展之教育法制概念,推動過程中遭遇挑戰不斷,諸如:對個人實驗教育(在家自學)申請之審查、訪評委員不黯有關教育思潮與理念,提出之建議固然出自好意卻形同刁難;因相關成績核予或轉換辦法、程序尚未成熟,以致誤解自學生要拿多高分就有多高分,搶佔班級、學校排名,而自學生亦有因學校老師不解自學成績施打方法,而在學校成績系統中核予零分之情形;再者,因法制缺失,導致實驗教育學生於升學時,常被學校老師或體制內學生家長視為不當競爭,實驗教育學生亦因未有平常成績,而喪失推甄、申請等參與多元入學管道之機會等。這些現象卻也同時導致有關法令制定之急迫需求與立法阻礙。

惟筆者以為危機正是轉機,自去年教育部開始研修之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」與「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」,即須正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在我國教育環境中所遭遇之困境,設「法」讓家長、學生在面臨各種挑戰時都能迎刃而解。再者,「法制俱備」下所欠之「東風」,即是社會大眾之理解與包容,政大馮朝霖教授嘗言:「從一個社會對於「另類」的喜惡態度,就可以判斷這個社會的民主與文明程度。」臺灣作為新興民主國家,民主觀早已進入人民的各種生活領域,「教育」自不在此外。筆者深信,我國若能繼續依循憲法民主法治原則推動教育工作,除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能夠蓬勃發展外,各種實驗教育與教育實驗法制亦能逐一完備,此時教育發展之成果亦將能反饋民主法治之深化與成長,促使台灣教育持續向上提升。



另刊於台灣立報201103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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