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權益能〈empowerment〉
國內對於empowerment之譯名,尚有授權、授能、灌能、權能、增權、賦能、授權增能、增權廣能、彰權益能等同義詞,這些名詞大都能掌握 empowerment精神,惟並不完全詮釋empowerment精義,因此乃將其譯為增權益能,主要原因在於益能之「益」字有助益、增益、獲益、增加 等意思,要比其他譯名更為傳神,至少可以凸顯下列兩種意涵:一是彰顯授權的意味,增加部屬的權力;二是部屬透過權力分享和運用,提昇增加做事能力。


基本意涵:
係指領導者授予部屬做事的權力或權威,使部屬更有能力做好事情的一種權力運用過程。

意義之演變:
增權益能就其英文字義empowerment而言,係來自於empower,它具有權力或權威釋放〈give authority or power to〉的意思,後來到了1970年代以後empower又賦予新的意義,除了權力下放之外,也增加了增進做事能力〈to make someone to do something〉,這也是現再都採用增權益能,而不採用授權之原因所在。

理論基礎:
增權益能之立論基礎,係來自於需求滿足的激勵理論,認為個體一旦獲的權力,達到心理需求的滿足,就成為個體繼續向上提昇的一股力量,亦將成為爾後自我實現 的泉源,因此不管在企業界或教育界都相當重視增權益能的運用,逐漸揚棄過去權威式領導或父權式領導,讓成員們都分享權力,並從權力運用中發展其責任感。

基本特性:
1.自主性:授予成員更多做事裁量的自由,提高其獨特自主決定的能力
2.自律性:成員從權力的分享中,提升其道德與自 尊層次,使成員更具有自我約束能力
3.解放性:從過去的權力獨享解放出來,釋放一些權力給組織成員,使成員享有參與決定權力
4.參與性:發展組織成員 參與能力,扮演組織有價值的角色,成為組織重要的一員,此亦可收到集思廣益的附加價值
5.責任性:成員權力的獲得,並不是為所欲為,不受節制,更象徵著 權力背後的義務與承擔責任,亦即所謂「有權亦有責」。是故,增權益能具有責任的意涵在內。

總之,增權益能不只是授權而已,更重要地要激發部屬的能力,使部屬更有自我管理和做決定的能力,達到授權與增能的雙重效果,以激發組織成員歸屬感,形塑同心協力的團隊文化,進而幫助組織效率與效能的提昇,以促進組織目標實現。





˙資料來源:吳清山、林天祐(2005),教育新詞書(New Dictionary of Education),高等教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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